【圆明网】山东省东营市孤岛镇法轮功学员王英2022年9月27日在家中被禹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以所谓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绑架,非法刑拘,起因竟然是因为王英给她的同学寄了真相信。10月21日,她被构陷至禹城检察院。
祛病健身做好人 讲真话罪从何来
王英,58岁,住在胜利油田孤岛镇。她以前身体很差,有多种顽疾:手脚层层蜕皮,吃饭碗热了得用毛巾垫着,不然碰到热就疼得受不了;风湿性关节炎,特别是到了阴天会全身关节疼;神经性头痛造成严重的神经衰弱,眼动脉硬化、严重近视;胃病、胃肘弯曲、慢性肠炎的消化器官疾病;肾虚和妇科病;贫血、血压低至(60-90),蹲下起来就要慢慢来,不然就眼冒金星。当年急病乱投医,王英四处寻找偏方,喝大蚂蚁酒治病,又造成过敏,全身都是红疙瘩。王英干个家务活都费劲,自己觉得活着真的是太苦了,一点不顺心,就想死。
一九九六年,她修炼法轮功两个多月后,她身体奇迹般恢复了健康,尝到了无病一身轻的幸福,她觉得自己的人生又有希望了。平日里,王英就是在小区里打扫卫生以维持自己基本的生活,闲暇时帮儿子照看孙子孙女。由于她工作认真勤快、为人和善,小区邻居、左邻右舍无不称许王英是个好人。
就在王英这次被绑架前刚发生了一件事:因为儿子儿媳忙于工作,王英就请了假专门看孩子。结果小区居民不知缘由,纷纷找物业投诉,要求找回王英继续该小区的保洁工作,物业无奈找王英告知事情原委,要求她回来。王英本着为人着想的原则,答应了下来。然而王英上班还没有两天,她就被禹城国保人员绑架。当时小孙女正在王英身边,她亲眼看到奶奶被四个不着警服不开警车、着黑衣的便衣绑架进一辆黑车,小女孩受到惊吓,过后描述就一句话说:“奶奶被坏人带走了。”
“亲不亲 家乡人”。王英的家乡在禹城,正是因为她的善良与对家乡亲朋的牵挂,王英才给同学寄了真相信,她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言论自由权,以自己的亲身受益讲述法轮大法的美好和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真相,禹城国保人员就将她从山东东营跨区绑架至禹城,十月二十一日,王英被构陷至禹城检察院。敢问禹城国保人员:王英罪从何来?
禹城国保大队人员涉嫌违法犯罪
家属认为:禹城公安国保大队人员明知法轮功学员王英的行为与犯罪无关,却非法抄家、用污蔑性的词语诽谤构陷王英并且执行上级错误命令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违反宪法,情节严重。请有权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维护法律权威、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条之(七),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明确的“犯罪对象”,也就是犯罪构成四要素中的“犯罪客体”。本案指控王英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丝毫证据证明王英邮寄给同学的真相信,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是怎么破坏的、破坏到什么程度、社会危害性多大、给什么人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有多么严重。因此,本案系禹城公安国保人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禹城国保人员扣押王英家中合法财产作为非法证据,而事实上所有被扣押物品与本案指控罪名毫无关系,办案人员抄家和扣押私人合法财物的行为严重违法。
禹城公安国保大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涉嫌《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条《诽谤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应当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大院报案或者控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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